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服务
香港《公司条例》中的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》规定的详细解释,并涵盖相关的罚款和责任。
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每年港币 $500
为了提升公司实益所有权的透明度,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,经修订的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所有权的最新资料,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(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),供执法人员查阅。
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要求
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要求
《2018年公司(修订)条例》(下称《修订条例》)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,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。
罚则
罚则 根据经修订的《公司条例》,如公司未有于注册地址或备存地点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,即属刑事罪行。 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4级罚款(即25,000港元)。 法官会根据不同情况判罚,另外更有可能判处每日各处罚款700港元。
重要控制人的定义
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,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:
公司责任
每间公司须:
指定代表 每年港币 $ 1,000
除了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外,每间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,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。
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:
– 该公司的股东、董事或雇员,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;
– 会计专业人士、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。
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:
– 该公司的股东、董事或雇员,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;
– 会计专业人士、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。
申请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服务需提供文件及资料
公司注册证书 商业登记证 周年申报表 / 法团成立表格 公司章程 董事及股东身份证/护照及住址证明 尽职审查资料,如业务地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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