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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服務

香港《公司條例》中的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規定的詳細解釋,並涵蓋相關的罰款和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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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每年港幣 $500

為了提升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,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,經修訂的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,以備存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(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),供執法人員查閱。

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要求

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要求
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(下稱《修訂條例》)已於2018年3月1日實施,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。

罰則

罰則 根據經修訂的《公司條例》,如公司未有於註冊地址或備存地點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即屬刑事罪行。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4級罰款(即25,000港元)。法官會根據不同情況判罰,另外更有可能判處每日各處罰款700港元。

重要控制人的定義
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,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:
公司責任
每間公司須: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供執法人員查閱; 識別重要控制人; 更新登記冊資料; 把詳情記入登記冊;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發出通知。
指定代表 每年港幣 $ 1,000
除了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外,每間公司須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,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事宜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。

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:

– 該公司的股東、董事或僱員,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;

– 會計專業人士、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。
申請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服務需提供文件及資料
公司註冊證書 商業登記證 周年申報表 / 法團成立表格 公司章程 董事及股東身份證 / 護照及住址證明 盡職審查資料,如業務地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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